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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星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来源:leyu乐鱼    发布时间:2025-09-25 13: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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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确保新星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详细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新星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招生工作,是社会了解新星职业技术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为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提供依据。

  第八条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新星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十条新星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综合性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院校。

  学院占地面积2000亩,设计建筑面积51万平方米,建成后能够完全满足16000人的办学规模,学院基础设施完善,校园环境优美。综合楼、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体育馆、学生公寓、餐厅等功能齐全,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的智育空间。目前,学院机电工程系、能源化工系、教育艺术系建有电工电子技术实训室、PLC实训室、汽修实训室等20多个专业实训室,为学生提供教学和实践的实训空间。书法、绘画、围棋、乐器、剪纸、无人机等社团阵地,为学生提供个性施展与底蕴积淀的美育空间。

  第十一条新星职业技术学院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新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新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招生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照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学院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省市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学费按新疆尔自治区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学院各项收费严格依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学院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不足以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在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若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

  第二十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视觉传达设计)需参加各省(市、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对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2025年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式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应专业计算公示为准。如出现投档成绩同分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录取,分别按照新星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单独招生章程、直升高职(专科)章程中有关要求执行。

  在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中,学院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政策性加分,按规定进行加分提档并安排专业(加分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对于不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不认可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

  第二十四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第二十五条录取结果公示:考生可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来进行查询。

  第二十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依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最重要的包含以下方面: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不是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根据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评选高校国家奖学金10000元/年;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高校国家助学金平均3700元/生/年。家庭困难学生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推荐在第十三师新星市区域内就业,合乎条件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